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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發生了重大的不幸社會事件
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1/7510471.shtml

被懷疑為是所謂的“夢遊殺人”


確實,新聞所指的藥物,這幾年來時常引起社會關注

甚至引起了監察委員的注意,調察之後對衛生單位提出糾正

也連帶使得醫療單位為了回應行政機關的管制措施,而因此雞飛狗跳


而此類的新聞,就更是雪上加霜,幾乎讓大眾對這類藥物產生了十萬不赦的壞印象

但…這類的法庭辯護的方向,真的有如一般所想像的那麼容易?

由於這類的關注在國外亦同樣受到注意

因此2011年12月出版的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and the Law

就有研究以此方面的議題,做了深入的探討

http://www.jaapl.org/content/39/4/535.full


作者搜尋了Lexis-Nexis 資料庫,這個資料庫包含新聞、商業、法律、醫學、參考類;

其中法律類非常豐富,包括美國聯邦法庭判例、聯邦與州的法律審理案件、

各州高等法院和上訴判決案例、聯邦法規、聯邦條例、各州法規,

歐盟法律、稅法、全球法律公司介紹…等。


搜尋到2010年1月為止,共有28個和zolpidem相關的案件,

其中刑事相關的有7個暴力案件、10個駕駛意外、1個性侵、2個謊報,

在這些案子裡,都是試圖用“使用zolpidem降低刑事責任能力來做辯護。

其它的則包括兩個想改變辯護請求的案子,三個僱用糾紛,還有兩個控告藥商的案子。


法庭訴訟過程中,有幾個重要的參考要項

一、非志願中毒的辯護(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defense,

這個英文法律專有名詞不知該翻成什麼適當的中文法律名詞):

這種辯護的重要前題是,必需證明個案在行為時,

心智狀態確實是受到藥物改變而無法覺察自己行為不對的地方,

還有此藥物是在個案不知道有這種效果的狀況下服用下去的。

通常酒、毒品是不適用這類defense,

因為法庭預設所有的人都該知道喝酒、用毒品會有改變心智狀態的不良影響。

在這種狀況下,處方藥就可能符合這個標準;

有時候個案沒辦法證明自己對於副作用完全不知情,

那有可能降級為voluntary intoxication defense 志願中毒的辯護,

這個沒辦法完全免掉刑責,但可以降低刑責…。


文中舉的例子是一位 Bingham v. State 

州政府因為Bingham先生在家庭爭吵中時槍擊了自己妻子和繼子,

造成妻子死亡和繼子受傷被求刑1級謀殺和殺人未遂,

雖然Bingham先生說自己的行為是受zolpidem和其它藥物的影響,

但醫療記錄顯示醫師已經跟患者說過藥物副作用了,所以他不算 involuntary,

而且定罪的罪名是voluntary manslaughter,雖然等級下降,但仍認為兇手是有清楚犯意的。


二、可預見性(forseeability):

法庭上的另一個重點,是用藥者對這個藥效的可預見性,

倒底個案對藥物影響的理解到什麼程度?

有時法庭會用“一般人應該要知道的程度”來要求個案。

文中舉一個常被引用的判例,一位Chaffey小姐吃了120顆alprazolam想自殺,

結果沒死還開車亂撞,雖然被判她並非有意去駕車,

但認為她應該要知道這樣亂吃藥會影響心智,也因此被定罪。

而此文舉的zolpidem個案,是一個叫Kelly的女警,

她晚上工作完後吃了好幾顆zolpidem,又刻意醒著打電動,

然後就開始沒有記憶的亂打電話報警,講一些有性暗示的話、謊報火災。

她在被革職的訴訟上就以zolpidem造成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defense,

結果法庭判決雖然醫師沒有足夠的警告她相關的副作用,

但她明顯自行吃超量、而且“安眠藥就是要睡覺才吃的”,

意指她吃了藥還繼續打電動的行為不當,

再加上這位Kelly女警過去也有濫用zolpidem的病史,所以這個抗辯也完全沒被採納。


不過值得注意的是,有時舉證者會因此有立場衝突,

因為個案有時會控告醫師沒有善盡說明的義務,因此當其它的案件在審理時,

醫師出來作證“有說明藥物作用”,這會讓involuntary defense失效時,

通常律師就會舉出醫師和被告有利益衝突,而證詞難以被採信。

因此這時候就需要其它的佐證來證明有跟個案說明過藥物副作用。


三、有使用zolpidem 的證明:

這點似乎只有在美國比較有意義,台灣除非酒駕意外送醫,

不然很少驗血中藥物濃度;如果沒有這類檢驗,即使在美國也只能依賴個案的陳述。


四、藥物改變心智狀態的證明:

這時專家證人的角色很重要,通常最倚重的也是精神科醫師,

但醫師的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份,有時還有可能因為過度推論而造成反效果。

另外專家證人之外的一些客觀證據,雖然難取得,

但其重要性有時不低在這方面不低於專家的證言。

在專家的過度推論上,例如文中所舉的 Gibson小姐控告zolpidem藥廠的案子,

Gibson小姐請的精神科醫師就做證說zolpidem有可能造成她的夢遊開車,

而且她開車時頭上戴髮捲、臉上敷面膜而且沒帶眼鏡,和她平常的行為不符,

並且還用文獻上的個案報告說這可能就是Gibson小姐的狀況;

但最後法官裁判是說專家的作證方式很可疑並且沒有科學基礎,

也沒有提供確切的睡眠醫學知識來證明Gibson小姐當時確實有心智狀態的問題,

最後判決是有利被告的藥廠。


而專家之外的證據,在 Hudson先生危險駕駛被警察攔下又襲警的訴訟案中,

就顯示出比專家證人還重要的地位。

雖然Hudson被攔下來後酒測值0.13,

但他說自己只記得晚上吃了一顆zolpidem,沒有任何飲酒的記憶,

而專家也做證認為Hudson先生的危險駕駛是因使用藥物導致,

但檢察官請事發時處理的護理師做證、也請警員來做證,

都顯示Hudson的表現更像一個酒醉開車的駕駛,而最後陪審團也因此判他全數罪名都成立。


五、可信度(Credibility):

由於很多時候服藥者的心智狀態最後還是要由個案自己來陳述,

因此其本身的可信度就成為重點,

像維吉尼亞州的 Bradley案件,就因為個案用藥時的陳述和事後他在法庭上的陳述矛盾,

就被上訴法庭質疑其可信度。

另外還有一位Davidson先生槍殺前妻和其男友的案子,

也因為個案自己還是和前妻有來往且有人作證說Davidson宣稱過他想殺前妻的男友,

因此他本身對自己心智狀態陳述的可信度也因此受質疑,

最後陪審團判謀殺罪成立。

另外由於必需了解個案過去的行為模式,在一般審理過程中,

會因為沒有直接關聯而被排除的過去行為記錄,

就會在這樣的訴訟過程中特別被放進來做為重要的參考


由以上就可知,即使在“世界之大、無奇不有”的美國

這類用“夢遊犯罪”做理由脫罪的狀況,也幾乎是絕無僅有

所以一般人在看待這類社會新聞時,

最好還是要多提醒自己,媒體為了新聞搶眼,所陳報的多數是非常偏態的少數現象

若要將這樣的狀況當成是常態,那就等於拿著扭曲的哈哈鏡看世界

會很難看清楚世界的本質


~end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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